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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5com机关各类假期管理办法

    2018-07-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工伤假、年休假、婚假、丧葬假、产假管理。 

  第二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申请病假时长在一周以上的须出具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第四条 事假。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 婚假。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享受婚假30日。 

  第六条 丧葬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3天。如需到晋中市城区以外地区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5天。 

  第七条 产假。女性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延长产假60日。配偶生育期间,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日。 

  女性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满7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98天。 

  第八条 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工伤假。具体假期时间以指定的医疗机构核定休养时间为准。 

  第九条 年休假。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不足10年的,休假5天。 

  (二)参加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的,休假10天。 

  (三)参加工作满20年的,休假15天。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单一年度内请事假累计达到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时间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能跨年度安排。对于当年已休年假,但全年累计请事假超20天的,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 病假、婚假、产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因私请假,必须手工填写统一制式的请假审批单,如实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全体工作人员因私请假审批结束后,须在假期开始前将请假审批单交办公室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请假,但需在返回工作岗位后3天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市局主要负责人因私不能到岗工作(1天及以上),需提前向省局主要领导请假,并向省局人事处报告后填写《请假单》提交省局人事处存档。 

  第十三条 市局副职领导因私不能到岗工作(1天及以上),需提前向市局主要负责人请假,同时填写《请假单》报送省局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公务人员在本年度内连续或累计请假时间达到两个月的(不含法定假期),应在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人事处提交备案材料办理报备手续。备案材料包括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的请假审批单、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请假本人年度内已请假类型及天数等。 

  第十五条 机关公务员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应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晋邮管〔2016〕111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行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要求 

  (一)要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按规定程序请假批准后,必须妥善安排休假期间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请假期间应保证通讯畅通并与保持必要的工作联络。 

  (三)请假期间,必须做到厉行节约、廉洁自律。 

  (四)无故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 

  第四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十七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八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两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超过两个月的,按超出天数及单日工资额逐日扣发本人工资并在年终扣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人员在同一年度累计请事假时间达到两个月、累计请病假时间达到三个月或累计请病、事假时间达到三个月的,请假期间不予发放工作性津贴、公务出行补贴和通信补贴,已经发放的在工资中予以扣减。 

  公务人员因患有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额疾病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请假期间随工资发放的津补贴不予扣减。 

  第二十条 其他假期的待遇,婚假、产假、工伤假、丧葬假、年休假假期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类假期期间,各类津补贴、福利发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轮处: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年度旷工天数累计超过三天不足十五天者,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基本称职予以评定。累计超过十五天以上的,公务员按《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劳务派遣工作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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